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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证券法》归纳总结:违反基金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

作者:王佳荣老师 2020-03-04 10:00:00 字号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证券考试中涉及到的证券法相关内容以修订版为准。本文特意整理了违反基金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供大家学习备考。

基金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

违法内容单位相关责任人
违法所得分界线大于时不足时
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30万1—5倍10—30万3—10万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如实际控制人等)50万5—50万
违反规定动用募集资金3—30万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罚个人)3万3—60万3—30万
(如单位违反)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操纵证券市场30万30—300万10—60万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3—10万
未按规定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5—50万3—30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10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0—100万3—30万
使用基金财产从事违反规定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万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10—30万3—10万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3—10万1—3万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5倍3—10万
未经注册,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1%—5%5—50万
其他和基金有关的违法行为100万1—5倍10—100万3—30万

——本文由233网校证券从业王佳荣老师整理,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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