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中,需要由过出方、过入方作为申请人共同提交过户业务申请的情形是()。
Ⅰ.继承
Ⅱ.捐赠
Ⅲ.离婚
Ⅳ.私募资产管理Ⅴ.法人资格丧失
A、Ⅰ、Ⅴ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Ⅳ、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交易结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若发生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则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入方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捐赠、离婚、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过入方作为申请人共同提交过户业务申请。参见教材P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