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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概念:期货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特征:杠杆性、高风险性
▲种类: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干货笔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期货交易所会员应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全员结算制度(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
▲内部管理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①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服务机构或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
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③涨跌停板制度;
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
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3)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报告机制
①提高保证金;
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4)相关事项的事先审批机制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④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⑤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所得收益的使用规范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6)发布行情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4、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期货经纪业务的性质: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的禁止性业务
(1)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3)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事先审批的业务事项及审批时限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2)变更业务范围;
(3)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4)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监管机构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形
(1)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3)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保证金交易制度:任何期货投资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行。期货交易所不可挪用会员的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盈亏、保证金、税款、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强行平仓制度:对期货投资者存在违规超仓、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的幅度由期货交易所设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单边市等可能引发市场发生重大风险状况的情形,交易所可以采取强制减仓措施。
▲大户报告制度:期货投资者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量等情况。
▲套期保值制度:企业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以规避现货市场交易风险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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