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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法

1、公司的种类(★)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公司法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公司法
3、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5、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防止发起人逃避出资或者只认购名义股份;能保证一定比例的股份由社会公众认购,保持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维持其社会公众性特征。)
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6、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的意义:①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②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③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
7、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和职能(★★★)
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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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公司法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公司法
9、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权的自愿让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因股权的自愿让与或强制执行产生的股权转让,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
Ⅰ、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Ⅱ、订立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Ⅲ、认缴资本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Ⅳ、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1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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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发行原则:公平、公正原则
▲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的形式和记载: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载明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发行新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1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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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干货笔记:公司法
14、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基本要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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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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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7、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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