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2、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区别 |
合伙企业 |
公司 |
法律地位 |
不是法人,是非法人企业 |
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是企业法人 |
财产独立性 |
财产与合伙人仅相对独立,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
承担的责任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
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3、合伙企业的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债务承担 |
所有出资人均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人数 |
>2人 |
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
权利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1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
利润分配 |
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
竞业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联交易 |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
出资份额出质 |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 |
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的除外。 |
4、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1)订立形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6、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7、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
(1)分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转让。转让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处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
(1)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0、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1)入伙的条件: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三种情形
自愿退伙 |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法定退伙 |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④法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除名退伙 |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1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2、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 办法;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得序。
(2)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
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①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4、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
(1)清算人
①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②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保护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