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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知识点:工程索赔

2015年10月20日 来源:233网校评论

  工程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二、索赔的起因和条件
  (一)索赔的起因
  索赔主要由以下5个方面引起:
  1、由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引起;2、合同内容的有限性;3、应业主要求;4、各承包商之间的相互影响;5、对合同理解的差异。
  (二)索赔的条件
  要想取得索赔的成功,提出索赔要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客观性;2、合法性;3、合理性。
  三、索赔的分类
  (一)按发生索赔的原因分类
  由于发生索赔的原因很多,根据工程施工索赔实践,通常有: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2)地基变化索赔;(3)工期延长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8)工程拖期索赔;(9)暂停施工索赔;(10)终止合同索赔;(11)设计图纸拖交索赔;(12)拖延付款索赔;(13)物价上涨索赔;(14)业主风险索赔;(15)特殊风险索赔;(16)不可抗拒天灾索赔;(17)业主违约索赔;(18)法令变更索赔等。
  (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就施工索赔的目的而言,施工索赔有以下两类范畴,即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三)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这种分类法在国际工程承包界是众所周知的。它包括:
  1、合同规定的索赔
  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亦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3、道义索赔。
  这是一种罕见的索赔形式,这种经济补偿,称为道义上的支付,或称优惠支付。这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一种体现。
  (四)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即一事一索赔的方式);
  2、综合索赔(即一揽子索赔)。
  (六)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1、索赔:通常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2、反索赔:通常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典型题目:要想取得索赔的成功,提出索赔要求不需符合的条件是(  )。
  A.客观性
  B.合法性
  C.合理性
  D.方向性
  答案:D
  典型题目: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索赔不包括(  )。
  A.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B.分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C.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D.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答案:B
  典型题目: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可分为(  )。
  A.经济索赔
  B.工期索赔
  C.单项索赔
  D.道义索赔
  E.综合索赔
  答案:CE
  四、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分类
  (一)索赔的基本程序
  (1)提出索赔意向;
  (2)递交索赔报告;
  (3)索赔报告的评审;
  (4)索赔谈判。
  (二)索赔时限的规定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要向监理(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业主)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典型题目:监理(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A.30
  B.28
  C.14
  D.1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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