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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点拨】大家复习的时候切忌死记硬背,理解好每个章节间的联系,在下图中笔者帮大家梳理了物权的分类,本部分内容专有名词较多,大家注意区分。本文选取了三大高频易错点,物权的特征(相对于债券)注意理解,尤其是第(4)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2021版教材中有修订内容,需注意),以及三大担保物权,几乎是每年常考点,其中需记忆的内容较多,大家一定要注意记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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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
③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内优先
【注】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经典真题:
1、下列物权中,以占有为权利象征的有( )
A、留置权
B、动产质权
C、动产所有权
D、不动产所有权
E、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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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取得 | 1、原始取得: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①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②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①先占: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添附: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③拾得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使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④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继受取得: (1)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2)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
消灭 | (1)相对消灭: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2)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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