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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更新啦!2021年中级经济法数字考点大全【下】

2021-07-07 1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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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高危!2021年中级经济法数字考点大全【上】>>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发股票的条件

(1)存续时间满3年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对比】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董监高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罚一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jpg

(5)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③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除了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有钱买金融资产说明不缺钱)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4、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董监高3罚1则)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1年失信行为)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法行为。

5、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对比】面向合格投资者的:1倍

③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注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金额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注意】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7、持股权益披露

①持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

②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报告+通知+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

若违反买入,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③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公告(无须暂停买卖)

8、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也能拥有实际控制权(不一定到50%)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0、要约收购:达到30%时+决定继续增持→全部要约or部分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30,60],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1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注意】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1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1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构成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4、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构成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注意】董事变动一个也算,但是监事要变动1/3才算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构成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6、重大事件的披露

重大事件的披露.jpg

17、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到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18、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9、保险公司的设立的注册资本要求(有钱)

①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③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0、人身合同: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1、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2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5、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6、公示催告发出公告的时限: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7、提示承兑期限(远期商业汇票独有)

提示承兑期限.jpg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8、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jpg

【注意】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9、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丧失,但债权客观存在)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追索权的消灭时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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