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掌握的考点虽然多,但是大多都是理解型的。只要理解了,学习、做题都是很轻松的事。而且在学习本文时,只需要重点关注“加粗”的部分,并非全文背诵!
【考点1】要约和要约邀请概念区分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g: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考点2】要约的生效时间
①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无论是否看到)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考点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 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考点4】合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代位权
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注意】代位权的行使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3、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实战演练】
(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考点6】撤销权
1、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注意】债务人的行为若不影响其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①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达不到70%)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高于30%)他人财产
④放弃债权担保
⑤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注意】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比】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7】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①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元效。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考点8】保证责任
1、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对于恶意的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5、保证期间,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①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②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考点9】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10】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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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阶段 | 课程设施 |
预习阶段 | 零基础入门班(预习考点) |
基础阶段 | 教材精讲班(吃透教材)、备考指导直播班(详析解题技巧) |
强化阶段 | 习题班(详解习题)、考点强化直播班(查漏补缺) |
冲刺阶段 | 冲刺串讲班(提炼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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