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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条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背了能轻松答题!

来源:233网校 2018年8月22日 字号

在中级会计考前冲刺阶段,考生需要多做中级会计师模拟试题来训练实战能力,也要通过反复背诵来巩固考点记忆。以下为25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考场上见到就能轻松答题。

一、公司法法条(11条)

1.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资时未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出资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划拔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6.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8.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1.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良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共3条)

1.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与退伙、身份继承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与转让

(1)出质

①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申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让

①普通合伙人

Ⅰ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Ⅱ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

Ⅰ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Ⅱ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金融法律制度(共3条)

1.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可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赠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四、合同法(共8条)

1.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保证内容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载的内容为准。

5.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6.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7.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8.承租人的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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