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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记忆点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某某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某某条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名+人大制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相关部门、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地名+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

 

国际条约、协定

——

——

 

【考点2】经济法主体

1、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分类: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3、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经济法主体也可以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

受控主体

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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