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荷载)的分类【2012、2016、2018、2019、2020、2021、2022】
按随时间变异分类 【18、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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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作用(永久荷载或恒载):固定隔墙的自重、水位不变的水压力、预应力、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钢材焊接变形、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各种施工因素 |
可变作用(可变荷载或活荷载):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活动隔墙自重、安装荷载、车辆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水位变化的水压力、温度变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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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作用(偶然荷载、特殊荷载):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例如撞击、爆炸、地震作用、龙卷风、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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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结构的反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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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作用或静力作用:不使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加速度或所产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计,如固定隔墙的自重、住宅与办公楼的楼面活荷载、雪荷载等 |
动态作用或动力作用:使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不可忽略的加速度,例如地震作用、吊车设备振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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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荷载作用面大小分类 【16、19、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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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楼面或墙面上分布的荷载,如铺设的木地板、地砖、花岗石或大理石面层等 |
楼面或屋面上各种面荷载传到梁上或条形基础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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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原有的楼面或屋面上放置或悬挂较重物品,如洗衣机、冰箱、空调机、吊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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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荷载作用方向分类 【21年】 |
垂直荷载:如结构自重,雪荷载等 |
水平荷载:如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等 |
1.屋面保温隔热工程
1)保温层的分类【新增】
板状材料保温层: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制品、泡沫玻璃制品、加气混凝土砌块、泡沫混凝土砌块
纤维材料保温层:玻璃棉制品、岩棉与矿渣棉制品
整体材料保温层:喷涂硬泡聚氨酯,现浇泡沫混凝土
2)保温层设计的规定
(1)保温层宜选用吸水率低、密度和导热系数小,并有一定强度的保温材料;
(3)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相当于该材料在当地自然风干状态下的平衡含水率;
(7)封闭式保温层或保温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
5)保温层施工
(1)进场的保温材料应检验下列项目【20多、22补单】:
• 板状保温材料检查:表观密度或干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
• 纤维保温材料应检验:表观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
(2)块状材料保温层施工时,相邻板块应错缝拼接,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 铺贴方法有:干铺法、粘贴法和机械固定法。
(3)纤维材料保温层施工时,应避免重压,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屋面坡度较大时,宜采用机械固定法施工。
(4)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层施工时,喷嘴与施工基面的间距应由试验确定。 一个作业面应分遍喷涂完成,每遍喷涂厚度不宜大于15mm,硬泡聚氨酯喷涂后20min内严禁上人。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遮挡措施。
(5)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施工时,浇注出口离基层的高度不宜超过1m, 泵送时应采取低压泵送;泡沫混凝土应分层浇筑,一次浇筑厚度不宜超过200mm, 保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
(6)施工温度
喷涂硬泡聚氨酯宜为15~35℃,空气相对湿度宜小于85%,风速不宜大于三级;现浇泡沫混凝土宜为5~35℃;雨天、雪天、五级风以上的天气停止施工。
(7)倒置式屋面
倒置式屋面保温层要求倒置式屋面基本构造自下而上宜由结构层、找坡层、找平层、防水层、保温层、保护层组成。
(8)种植屋面保温层要求
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靠种植层),其上应设置保护层。种植平屋面的基本构造层次包括(从下而上):基层、绝热层、找(坡)平层、普通防水层、耐根穿刺防水层、保护层、排(蓄)水层、过滤层、种植土层和植被层等。可根据各地区气候特点、屋面形式、植物种类等情况,增减构造层次。
4.大体积混凝土施工
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组织
(1)大体积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宜为C25~C50。
(2)大体积混凝土应选用水化热低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要求:
①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不宜大于180mm;
②拌合水用量不宜大于170kg/m3;
③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胶凝材料用量的50%,矿渣粉掺量不宜大于胶凝材料用量的40%;粉煤灰和矿渣粉掺量总和不宜大于胶凝材料用量的 50%;④水胶比不宜大于 0.45;
⑤砂率宜为 38%~45%。
2)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要求
(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整体分层或推移式连续浇筑施工。
(2)当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设置水平施工缝时,位置及间歇时间应根据设计规定、温度裂缝控制规定、混凝土供应能力、钢筋工程施工、预埋管件安装等因素确定。
(3)当采用跳仓法时,跳仓的最大分块单向尺寸不宜大于40m,跳仓间隔施工的时间不宜小于7d,跳仓接缝处应按施工缝的要求设置和处理。
(4)混凝土入模温度宜控制在5~30℃。
(5)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所用振捣器作用深度及混凝土的和易性确定,宜为300~500mm。整体分层连续浇筑或推移式连续浇筑,应缩短间歇时间,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混凝土宜采用泵送方式连续、有序浇筑。混凝土宜采用二次振捣工艺,并及时对浇筑面进行多次抹压处理。
(6)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保温保湿养护。保温保湿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专人负责保温养护工作,并应进行测试记录;②保湿养护持续时间不宜少于14d,应经常检查塑料薄膜或养护剂涂层的完整情况,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③保温覆盖层拆除应分层逐步进行,当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最大温差小于 20℃时,可全部拆除。
3)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与控制
(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 50℃;
②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当量温度)不宜大于 25℃;
③混凝土浇筑体降温速率不宜大于 2.0℃/d;
④拆除保温覆盖时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应大于 20℃。
(2)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内监测点布置,应反映混凝土浇筑体内最高温升、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可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测试区可选混凝土浇筑体平面对称轴线的半条轴线,测试区内监测点应按平面分层布置;
在每条测试轴线上,监测点位不宜少于4处,应根据结构的平面尺寸布置;
沿混凝土浇筑体厚度方向,应至少布置表层、底层、中心温度测点,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500mm;
混凝土浇筑体表层温度,宜为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 50mm 处的温度;
混凝土浇筑体底层温度,宜为混凝土浇筑体底面以上 50mm 处的温度。
(3)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的测试,在混凝土浇筑后,每昼夜不应少于 4 次;入模温度测量,每台班不应少于 2 次。
3.桩基检测技术
1)可分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主要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桩基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检测,主要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
2)桩基检测的方法和目的
(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判定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判断竖向抗拔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测定桩身弯矩。
(4)钻芯法。目的测检灌注桩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5)低应变法。目的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6)高应变法。目的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分析桩侧和桩端土阻力;进行打桩过程监控。
(7)声波透射法。目的检测灌注桩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3)桩身完整性分为Ⅰ类桩、Ⅱ类桩、Ⅲ类桩、Ⅳ类桩共4类。Ⅰ类桩桩身完整;Ⅱ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Ⅲ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Ⅳ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4)桩基检测开始时间应满足的条件
(1)采用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70% 且不应低于15MPa。
(2)采用钻芯法检测,受检桩混凝土龄期应达到 28d,或者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5)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后进行。
6)验收检测的受检桩选择条件(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3)承载力验收时选择部分Ⅲ类桩;
(4)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5)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6)宜按规定均匀和随机选择。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要求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浅基坑的开挖
(1)相邻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程序。
(2)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当用人工挖土,基坑挖好后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150~300mm一层土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再挖至设计标高。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为避免破坏基底土,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200~300mm厚土层人工挖除。
(3)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应在基坑四周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或采用井点降水,将水位降低至坑底以下 500mm 以上,以利挖方进行。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基础(包括地下水位下回填土)施工完成。
(4)基坑开挖时,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等经常复测检查。
2)深基坑的土方开挖
(1)深基坑工程的挖土方案,主要有放坡挖土、中心岛式(也称墩式)挖土、盆式挖土和逆作法挖土。前者无支护结构,后三种皆有支护结构。
(2)分层厚度宜控制在 3m 以内。
(3)多级放坡开挖时,坡间平台宽度不小于 3m。
(4)采用土钉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应分层分段进行,每层分段长度不宜大于 30m。
(5)边坡防护可采用水泥砂浆、挂网砂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方法。
(6)采用逆作法的基坑开挖面积较大时,宜采用盆式开挖,先形成中部结构,再分块、对称、限时开挖周边土方和施工主体结构。
(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1)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2)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②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③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④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⑤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3)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也是5年
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2)检测活动管理
1)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6)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9)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①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②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⑤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
3)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⑪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⑫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⑬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⑭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④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⑤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⑥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⑦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⑧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与定金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
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③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④定金约定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⑤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⑦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1)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工程垫资及利息
①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③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工程欠款及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4)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⑤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⑦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
①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③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④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⑤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③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④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5)两阶段招标
①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②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③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④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6)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8)招标人终止招标: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对投标人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撤销
①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④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⑤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⑥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联合体投标
①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②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③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④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⑤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⑥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⑦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⑧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VS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6)禁止投标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伪造 、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 1~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7)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①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③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属于特别法人
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①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②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要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①②⑤三种情况
(3)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①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③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④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①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己终止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③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
④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②表见代理除需符合无权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一是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二是须本人存在过失;三是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③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由抗辩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5)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②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③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