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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点:2.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二)

来源:中学综合素质学习笔记 2017-06-19 09:13:00 字号
摘要:以下为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的考点,本文主要讲的是教师的义务相关考点。听名师解读核心考点,点击进入>>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二)

——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这一节需要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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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师义务的涵义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教师的义务表现为三种形式。教师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是积极性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确立教师义务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有: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除了《教育法》《教师法》对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外,其他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对于教师义务的相关规定。例如:《义务教育法》第四章“教师”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保护义务中的教育保护、心理健康保护、安全保护等,都是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教师有义务承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预防,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加以制止、管教,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犯罪自我防范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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