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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小学综合素质常考考点: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来源:233网校 2021-07-05 13:34:58 字号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试题类型是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常考题型:选择题。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知识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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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侵权事实存在)

(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例: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例: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

(1)物质性的后果具体、 有形、能够计量

例: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2)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

例: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前提条件: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①积极作为:

例: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

②消极不作为:

例: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故意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2)过失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重要条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例: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试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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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杨某对7岁小明说:敢砸玻璃就是英雄。小明听后拿起石头砸破小刚家的玻璃。对小刚家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的是(  )。

A.杨某与小明监护人

B.小明监护人

C.小明

D.杨某

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教育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岁的杨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受伤,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此案中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  )。

A.学校

B.家长

C.体育老师

D.杨强

B
参考解析: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侵权案件中举证倒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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