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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义务教育法》常考18条例,出题点+易错点都在这,速看>

作者:233网校 2020-07-23 08:34:39 字号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中,《义务教育法》是最易出考题的,好些年份,一次考了两道题以上。分析历年真题,整理了它常考的18大条例,并对关键词、易错点、难点都进行了解读,推荐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点拨】九年义务教育,是小学+初中,幼儿园和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

第九条(监督实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关键词】引咎辞职,不是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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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授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关键词】免试就近入学

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点拨】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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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点拨】特殊教育的对象为:有残疾的适龄儿童,神童等不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

第二十条(专门的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点拨】专门学校的对象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需要与特殊教育的对象相区别。

第二十二条(学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点拨】常考条例!!!一定要记住:

不得设立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校长)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点拨】义务教育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即使该学生有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行为,也只能批评教育,或者和家长商量,申请将该学生送至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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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不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关键词】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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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经费责任主体)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键词】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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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点拨】备考方法:具体情形+谁+法律责任,会做选择题即可。

第五十条(政府或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点拨】1、备考方法:具体情形+谁+法律责任,会做选择题即可。

2、学校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个人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点拨】情节严重,给予处分,不是行政处分。原因:学校分为私立和公立,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人员,私立学校不属于其范畴。

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机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点拨】(学校)收取费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相关直接负责人)处分

(学校)推销商品谋利→(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相关直接负责人)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其他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点拨】备考方法:具体情形+谁+法律责任,会做选择题即可。

第五十八条(父母的法律责任)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点拨】1、该情形属于个人行为,因此,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处罚行为:批评教育、责任限期改正。

小试牛刀

(2017年上半年真题)小学生姚某经常扰乱课堂秩序,学校责令家长将其转走, 否则予以开除。该校的做法(   )。

A.正确。学校拥有教学管理权利

B.正确。维护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C.正确。学校应对姚某长期停课

D.正确。学校应对姚某批评教育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该教师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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