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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广东韶关新丰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新丰县人民政府网 2020-06-05 20:04:42 字号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新丰县2020年上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户籍在新丰县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新丰县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港澳台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他要求按《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执行。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请于6月22日至7月6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受理认定(6月23日-7月10日)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间:6月23日—7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

现场确认地点: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1-7号。

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路新城二街1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1-7号窗口。

咨询电话:0751-6920915 0751-6920916

(三)体检要求(温馨提示申请人:确认合格后再体检)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体检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费自付),自行到其他医院体检无效。

体检医院:新丰县中医院。

医院地址:新丰县中医院门诊部七楼体检科。

体检时间:6月23日-7月11日,上午8:00时。

体检时由本人携带《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2013年修订)》(粘贴1寸相片)及身份证空腹前往医院办理有关体检手续。

联系人:李医生,联系电话:2253193。

四、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本次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6、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无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纸质版。认定审核通过后,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7、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认定机构所有港澳申请人填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统一寄送到广东省教育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教育厅在函件上盖章后,统一寄回相关认定机构,各机构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并督促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办理好的港澳无犯罪证明函件,由港澳警务部门寄回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收到港澳的函件后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新丰县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751-2256005。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4491/zwgk/tzgg/content/post_1810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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