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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来源:资格认定 2019-09-11 10:33:00 字号
摘要:北京市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10月18日至24日(周五至周四);现场受理时间:10月23日至28日(周三至周一,周六、周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市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10月18日至24日(周五至周四);现场受理时间:10月23日至28日(周三至周一,周六、周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详细事项如下:

一、北京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应当属于本市受理范围。

具体如下:

1.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6.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北京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安排

(一)受理高中、中职教师资格

本次受理采用申请人 “网上报名——网上预约受理——现场受理” 的方式,具体如下: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10月18日至24日(周五至周四);

(2)报名网址:http://link.233.com/25742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4)网报时确认点应选择“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秋季认定报名确认点”;

2.网上预约受理

(1)预约时间:10月18日至28日(周五至周一),自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12小时后可以登录预约系统进行网上预约;

(2)预约网址:http://link.233.com/11373(或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北京市教师资格”公众号);

(3)申请人预约成功后,凭系统发送的预约信息在预约时段内到达受理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因未在网上预约或未按预约时段到达受理现场提交材料而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其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10月23日至28日(周三至周一,周六、周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2)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

(4)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可在网报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分别为邮寄或自取。

如果申请人在网报时选择邮寄,应在网报时准确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编等信息。如果认定通过,认定机构将在受理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EMS寄送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寄送邮费由申请人承担,方式为到付。请申请人务必准确填写邮寄信息。因申请人填写相关邮寄信息不准确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申请人在网报时选择自取,应按照《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中的指定时间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六里桥西南角)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受理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10月18日至24日(周五至周四);

(2)报名网址:http://link.233.com/25742;

(3)网报入口选择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2.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具体时间请咨询各区级认定机构(详见《附件一:北京市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受理地点: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及在读专升本学生)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具体受理地点请咨询各区级认定机构(详见《附件一:北京市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3)发放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或回执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各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或回执,根据通知或回执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详见《附件二:申请教师资格流程图》

(四)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各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申请人在网报时填写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个人承诺书》可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申请人本人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图片即可。

三、北京教师资格证认定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以下需现场提交的材料如何准备请参看《附件三: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一)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和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首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无需提供户籍或居住证明。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5.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港澳台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6.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照片到指定医院,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现场受理时提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原件。

具体体检信息详见《附件四:北京市教师资格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19年10月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五)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

1.为方便申请人,在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进行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受理时出具相应材料:

(1)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网报系统中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link.233.com/12515/)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服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

(3)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28563);

(5)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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