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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半年珠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点分布

来源:珠海特区教育 2023-03-10 10:11:37 字号

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11日举行,为保障各位考生顺利应考,请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23上半年珠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二、考点地址

2023上半年珠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三、准考证打印、考试证件

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link.233.com/13407)报名系统,根据提示下载pdf准考证文件,直接打印成准考证。

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其中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考试。

四、赴考注意事项

各考点均不提供考生停车位,周边停车困难,各位考生务必在考前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考试时间规划好赴考线路,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提前60分钟达到考点;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考点:考生入口位于金凤路18号,校名石广场两侧(北师大隧道上方)。从入口步行至考场(丽泽楼)约需20分钟。

◆珠海科技学院考点:非校内考生只设置1个入校口,珠海科技学院东门(步行至考场约10分钟)。

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往返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按照考务规定,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考生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核验。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3)考生在考试时,须使用2B铅笔和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作答,请各位考生按要求携带符合规定的考试用笔赴考。

(4)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6)本次考试全部题目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7)考生开考后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8)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9)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

(10)本次考试各科目不能使用计算器,考生不可携带任何计算器进场。

(11)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诚信考试《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原标题:珠海市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https://link.233.com/28252/s/w0z5NUgjSEnQmUbiNd6fDQ?vid=1688853959169548&deviceid=50d9ff87-8be0-4f53-8c44-90fbefb72249&version=4.1.0.6011&platform=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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