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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

2015年内蒙古教师资格报名时间3月2日-8日

来源:233网校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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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内蒙古教师资格考试于4月25日进行,考生于3月2日-8日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

关于2015年全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相关了解:内蒙古网上报名流程 网报注意事项 报名对象 报名入口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全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定于2015年4月25日进行。现将报名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员或内蒙古自治区高中等院校在校生方可报考本考试;
  2、报考高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考生为在职或已聘用的高校教师;其他社会人员也可报考,但在取得高校教师岗位之前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证。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2015年3月2日—8日考生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按照《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主要操作流程》(见附件一)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并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报名点进行指静脉采集和现场照相确认。此次报名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报名时间。
  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二代居民身份证损坏的考生,若承诺于2015年4月18日前取得二代居民身份证件,签订《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未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承诺书》(见附件二)后,可先行办理报名、指静脉采集和现场确认手续。逾期不能履行承诺者,则报名无效,所交报名费不予退还。
  三、成绩公布时间、卷面分数复查办法和范围
  成绩公布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凡是对考试成绩有疑义的考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在2015年6月1日—6月8日提交卷面分数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查范围是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等。执行评分标准宽严的问题,不属于复查范围。
  四、成绩单及合格证的领取时间、地点
  2015年7月1日—8月1日,凭考生准考证和领取人二代身份证到注册时填写的报名点所在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或其指定地点领取成绩单或合格证,无准考证的考生需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亲自到上述地点领取。
  五、复习和命题的范围与依据
  1、2015年全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考中等层次的以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为复习和命题的范围与依据;报考初等和高等层次的以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为复习和命题的范围与依据。
  2、试卷结构和标准样卷不以《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两本书后所附的试卷结构和标准样卷为依据。我区试卷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部分,其中,客观题采用在答题卡上涂卡的形式答卷,主观题采用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的形式答卷。
  六、有关要求和说明
  1、认真做好2015年全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网上报名宣传工作。
  2、根据本盟市实际情况设立报名及现场确认点。报名点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主要操作流程》及有关政策规定,准确细致地解答考生提出的问题,协助和督促考生认真做好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指静脉采集、照片采集和准考证打印等工作。照相须使用全区统一前景及背景,前景为“2015年教师资格”(各地自行制作),背景为“旗县区名称”(即2014年成人高考报名时自治区统一制作发放的背景)。
  3、凡需征订《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的考生,请与赵老师联系,电话:0471-326110213015102548。
  4、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在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内(即从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及时报考另一科,即2013年、2014年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2015年可以报考另外一科,2013年以前单科合格成绩作废。
  5、2015年考试仍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并对考生进行入场身份验证,各盟市要认真做好考点的遴选与相关考试设备的调试维护,做好对监考员及各类考试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收到实效。
  6、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点需准备能上网的计算机,为《准考证》丢失考生补打《准考证》。
  7、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根据本盟市的实际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施考程序》等规定做好2015年的各项考务工作。
  8、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网上报名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附件:
  一、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主要操作流程
  二、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未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1月26日

  附件一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主要操作流程

  2015年参加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考生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link.233.com/22660)查阅我区该项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以下流程完成报名。
  一、网上预报名
  1、首次参加该项考试的考生按新生注册进入,并按要求逐一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报考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学历、职业、工作单位、手机号码(接收通知短信,仅限区内号码)以及现场照相、采集指静脉信息、确认信息地点(即报名点,考试在报名点所在盟市进行);报考信息包括报考等级、报考课程和答卷语种。输入页面提示的校验码,提交报名资料。手机将收到预报名成功的短信。
  确认信息地点考生应选择户籍所在地,中高等学校在校生也可以选择学校所在地,报考高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在职或已聘用的高校教师选择高校所在地。
  2、2009年以来已经在我区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不需要注册,直接按已注册考生登录,首先修改报名点,再选择考试课程,最后网上交费完成报名工作。网上交费后将不能再修改报名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须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照相确认信息。
  二、网上交费流程
  核对已提交报名信息,点击交费按钮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后,将接收到交费成功的手机短信。考生网上交费流程如下:
  1、考生提前准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
  考生如果没有中国农业银行(简称农行)的银行卡(指金穗借记卡或准贷记卡,也称金穗卡),需要到当地农行营业网点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并存储一定金额的钱款用于网上缴纳报考费用。报名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蒙教招考社发[2005]12号文件执行。农行存折不支持网上缴纳报考费用。
  2、通过农行实现网上缴纳报考费有两种方式:
  网上银行:在农行营业网点开通网上银行,申请办理K宝证书或报考口令卡;
  电子支付卡:自行登录农行网站http://www.95599.cn免费开通电子支付卡。
  相关使用说明详见中国农业银行网站http://www.95599.cn相关说明。
  特别提醒考生一定要提前办理,以防因农行营业网点储备的银行卡和用于网上银行的K宝证书、报考口令卡等相关介质不足,致使当次不能够成功办理,或者长时间排队等候。
  三、现场照相确认信息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所选报名点接受报名条件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读取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指静脉和现场照相,并确认本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应提前办理,已办理的考生应注意身份证避免强磁场、强辐射、特别高温、弯折扭曲,以防损坏读取不了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中存储的信息。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考生基本信息,核对考生预报名时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是否与身份证信息相符,若信息相符则调出考生相关信息,否则考生须重新登录预报名页面修改,直到正确为止。
  必须由考生本人到现场照相,确认信息。不得使用照片扫描代替本人现场照相,否则取消考生报考资格,并对进行照片扫描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处以取消各类教育考试组织管理权,对相关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出处罚。打印《报名登记表》交考生校对,发现错误及时和工作人员提出并修改。
  考生确认《报名登记表》中的内容正确无误后,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见附件三),并签字,签字内容:谨遵以上承诺,并保证此笔迹为本人亲自书写,若别人代写自愿按替考处理,责任自负。考生在开考前的一周时间内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考前网上公布考试各类信息政策规定,内容包括:报名、考试时间,网上成绩公布时间、发证等有关规定;各个相关单位联系方式、各级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名点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以便考生查询。
  附件二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未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承诺书

  本人参加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因故无法持考试规定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可以在2015年4月18日前办理好考试规定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在规定的时间2015年4月18日前到报名点补刷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
  3、持规定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否则,本人此次报名作废,自愿放弃参加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所交考试费不需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了本次考试的有关规定,郑重承诺:
  一、同意报名组织机构或报名点读取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指静脉等生物特征信息;保证报名时所填写的报考信息以及现场照相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证件材料真实、准确且符合有关规定。报名后到考试前不变更二代居民身份证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照片信息,保证报名、考试、领取成绩单或合格证时上述身份信息相同。否则,由此影响到报名、考试、领取成绩单或合格证本人愿意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二、同意在配置有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和安装视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参加考试。同意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三、考试期间,遵守《考生考试规则》,自觉服从管理。如有违规行为,同意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接受处理。
  四、本人知晓违规事实及拟处理结果告知方式:考点在考试过程中记录的违规事实,在当场考试结束后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告。如有异议,按规定时间(在公告之后三日内)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如对在评卷中、回放监控录像以及经举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拟处理决定(在考试成绩公布前一日,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告)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在公告之后七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考生考试规则》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考生考试规则
  一、考生只可携带中性笔、直尺、橡皮、2B铅笔、削笔刀参加考试。
  二、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排队接受指静脉验证入场,未进行指静脉验证入场的考生,须到考务办接受指静脉验证,所误考试时间不补。
  考生须将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试物品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五、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纸)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填写报考单位、姓名、考生编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涂信息有误、未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影响评卷的,责任考生自负。
  七、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纸)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八、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不在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一律无效。
  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十、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十一、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传递文具、物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卡)等,不准将试卷(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执法人员不准穿制服参加考试。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
  十三、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规定的场所逗留和交谈。
  十四、考生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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