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协商的代表
(1)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3)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2、集体协商的程序
(1)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2)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号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