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活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活财产或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在1980年6月4日以前条例实施以前,符合条件要求追认的
2)在对越卫还击战、中印自卫战、抗美援朝中失踪的军人、民兵、民工,可追认
3)对抗日战争中阵亡国民党官兵,自条例发布之日起,不再追认,已办理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