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形式与范围
1、形式:
①法律咨询;
②代拟法律文书;
③刑事辩护与代理;
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⑥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2、范围
(1)申请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③在规定事项范围内,当事人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事项由《法律援助法》第31条。同时,该法第32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④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指派
①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规定人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人员包括: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4、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1)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①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②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③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