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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7)

来源:233网校 2022-11-30 09:48:1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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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

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

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为重要考点。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B。

32、甲卖迷药,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教乙迷药的使用方法等知识,乙用迷药迷倒丙后拿走了财物,后乙多次使用该迷药实施犯罪行为,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行为会导致乙实施不特定的犯罪

B、甲的行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出售迷药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C、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亦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为重要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或造成的后果无法估计且难以控制,行为造成的侵害对象或危险及实害结果可能随时增加或扩大。本案中,乙使用迷药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出售迷药的行为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乙使用迷药迷倒丙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C正确,不当选。甲帮助乙实施该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帮助犯),甲向乙传授如何“迷倒”他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方法,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D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A。

33、犯罪盗窃、诈骗、抢夺罪,事后使用暴力的,转化成抢劫罪(刑法第269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应以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着手为准

B、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C、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必须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行为人实施诸如盗窃类型的犯罪,如盗伐林木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D、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不成立抢劫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转化型抢劫罪,为重要考点。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应以行为人出于窝藏赃物等特定目的对抓捕者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为着手。据此,A项是错误的。根据司法解释,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前面实施的盗窃等犯罪必须完全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对此,《两抢意见》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据此,B项错误。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第267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如甲盗伐林木,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将抓捕人员打成重伤的,成立事后抢劫。理由在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可以将其评价为盗窃罪,进而认定为事后抢劫。但如甲前往出入境机构骗取出境证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将抓捕者打成重伤。因价值微薄,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并不能被评价为诈骗罪,故甲的行为不成立事后抢劫。据此,C项错误。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系拟制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是不成立抢劫罪的。据此,D项正确。

34、张某发现甲企业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是向A县质量监督局举报。A县质量监督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甲企业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将案件移送给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A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关于张某与A县质量监督局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C、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案监督的内容,为基础考点。《公安部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据此,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复议后复核。本案中,张某并不是控告人身份,而是举报人身份,因此不享有控告人的复议复核权。据此,A、B选项错误。《公安部规定》第178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此可见,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申请复核。据此,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35、甲、乙为中国人,居住在A市,两人一同前往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绑架了乙,并以此要挟乙的家属赎金。案发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进入中国国境,并居住C市。乙从D市入境。本案中,对甲和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哪一法院没有管辖权?

A、A市法院

B、B市法院

C、C市法院

D、D市法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管辖的内容,为重要考点。《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是中国人甲与另一外国人对中国人乙实施的犯罪,因此,对甲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A市法院。对该外国人犯罪而言,有权管辖的法院有B市法院、C市法院以及A市法院。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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