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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0-12-02 14:00:11 字号

1、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 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53题)

A 、 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 、 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 、 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 、 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不能犯未遂、不可罚的不能犯、过失犯罪、因果关系。A项,甲欲以硫酸伤害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 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相应的经验法则,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甲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 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故A项错误,当选。BCD项,甲将硫酸留置于教室中,应当能够认识到硫酸可能伤害他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对结果发生有过失责任。甲对危险品保存不当,导致丙受到伤害的,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不当选;CD项均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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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4题)

A 、 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 、 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 、 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 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 、 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项,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取型犯罪(抢 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余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故B项错误。C项,本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 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 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会增强盗窃的决 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 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 项正确。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没有离开商场。故D项错误。

3、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57题)

A 、 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 、 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 、 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 、 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A项,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故A项正确。B项,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 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故B项正确。C项,无论是巨额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属于盗窃罪的法定对象(财物),基于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具备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盗窃罪既遂,而非中止。故C项错误。D项,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因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即使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 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 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乙并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乙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乙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隔断了与投毒行为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故D项错误。

4、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 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53题)

A 、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 、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 、 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 、 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AC项,《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甲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而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B项,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当选。D项,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 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介入因素切断了前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行为,但乙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故D项错误,不当选。

5、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 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2014年卷二52题) 

A 、 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 、 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 、 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 、 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按照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不法侵害人乙虽然没有责任能力, 但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侵害人乙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虽然甲认识到了乙没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按照观点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行为人甲明知侵害人乙没有责任能力,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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