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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编制管理

来源:行政法 2019年7月16日 字号

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地级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县级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乡级政府共四级地方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除了乡级政府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有与国务院行政机构相对应的工作部门。值得注意的是,上下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领导关系:

一种是双重领导关系,既受同级政府领导,又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县教育局既受县政府领导,又受市教育局领导;

另一种是垂直领导关系,只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在垂直领导关系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央垂直领导,如海关、国税、金融、外汇,另一种是省以下垂直领导,如地税和国安。

3.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政府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政府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在职能上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

4.地方行政机关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无秘书长)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5.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2)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3)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5)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亦不设立内设机构;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8)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9)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7.职权异议的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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