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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出事就“患有精神病”?刑法对此到底有何规定?

作者:233网校 2019-10-18 08:30:48 字号
摘要: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的消极责任要素之一,关系到定罪判罚的认定,是法考刑法的常考点。内容主要包括分类、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影响以及醉酒、吸毒状态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也在近几年命题中多有出现,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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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深夜回家,使用某打车软件乘坐了小王的车。

骑车开至某偏僻路段时,小王忽然在路边停下。小田见小王行为诡异,很害怕,想要下车逃跑。

这时,小王突然从怀里掏出了一把匕首,刺死了小田。后经调查,小王曾有某精神疾病病史。

对于精神病患者实行犯罪行为,刑法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这就涉及刑法上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及分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刑法的消极责任要素之一,主要分为完全无责任能力者、限制责任能力者和部分责任能力者。

完全无责任能力者

行为人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对其违法行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者,该精神疾病能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限制责任能力者

行为人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只是降低辨认、控制能力,而未完全丧失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部分责任能力者

行为人因患有精神疾病,对有的违法行为没有责任,但对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具有责任能力,对这些违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行为人具有某种生理缺陷,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或者降低责任能力。如果因为生理缺陷而导致责任能力下降,那么其责任程度也随之下降。

例:聋哑人小潘或者盲人小涛犯罪,可以视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醉酒和吸毒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我国刑法并没有将醉酒和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者降低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醉酒和吸毒状态被认定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没有免除处罚或者从宽处罚的情节。

四、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暂时丧失或者降低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所以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例如:小红明知道自己具有某种精神病病史,发病后会实施暴力行为,但小红却故意让自己陷入发病状态,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使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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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条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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