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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12)

来源:233网校 2022-11-11 09:11:4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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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阳台上发现楼下无人,遂将一变馒的西瓜抛下楼,结果砸死小孩乙、重伤小孩丙的,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误以为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便衣警察乙是小偷,而殴打乙,致使乙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如果甲存在犯罪过失,则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多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啼哭,而为其注射安静剂,致使一名婴儿死亡的,甲成立拐卖儿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牵连犯

D、甲、乙为练习枪法轮流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将路人李某打死,但査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如果认定甲、乙成立共犯,则甲、乙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甲的行为客观上致使乙死亡、丙重伤,主观上甲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但甲至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砸死、砸伤他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表明甲未尽到正常、理性人的足够谨慎的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甲的同一行为针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针对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A选项错误。便衣警察乙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甲误以为乙正在实施盗窃行为,而殴打乙,致使乙重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甲存在犯罪过失,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过失致人死亡的,同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之间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而是法条竞合,应适用特殊法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选项错误。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为防止婴儿啼哭,甲为其注射安静剂,致使一名婴儿死亡,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为防止婴儿啼哭而注射安静剂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而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加重情节。当然,刑法理论有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同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想象竞合犯。C选项错误。甲、乙轮流开枪,其中一发子弹致使路人李某死亡,查不清楚谁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的,甲、乙的行为属于共同过失行为。如果认定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则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和乙,甲、乙的过失行为都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甲、乙都不成立犯罪。如果认定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死亡结果归属甲、乙二人的行为,甲、乙二人均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选项正确。

2、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关于甲、乙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在客观不法层面上,甲、乙均违反监管职责,实施了过失实行行为。在因果关系上,甲、乙二人如有任何一人履行职责,就不会造成结果,只有在二人都不履行职责时,结果才能发生。二人的过失行为对结果的责任作用一样大,均有因果关系,系重叠因果关系。主观责任层面上,二人对于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均有过失。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二人不是共同犯罪。根据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人是共同过失犯罪,按所犯之罪分别处罚。选项BD正确。

3、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其他罪名中包含过失致人死亡内容时,形成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应以整体法定罪。例如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中都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应以上述其他犯罪论处。A选项,甲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之间属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情况,以整体法危险物品肇事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辻失致人死亡罪。B选项,乙的行为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之间属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情况,以整体法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C选项,客观上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系不法行为;主观上有防卫意图,即无犯罪故意,“失手”表明行为人对过当结果应当避免而未避免,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选项,根据《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系转化犯(实为想象竞合的提示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修改某知名网站的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使得访问某知名网站的网友自动访问其所设立的赌博网站,甲的行为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乙欠丙赌债20万元,丙获悉乙的房屋已被其协议卖与他人,便与乙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多写借款金额。后丙持伪造的借条以乙因生意经营向其借款20万元不予归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归还借款,乙配合作虚假陈述。法院立案后,丙觉得不妥,又撤回诉讼。乙丙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

C、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甲以乙岀具的真实欠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归还欠款。乙伪造甲的收款凭证应诉,使法院信以为真。由于乙没有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所以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构成诈骗罪

D、甲销售改号软件,改号软件可以显示任意修改的号码,可以显示110等,造成多人被骗,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A项正确。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本案属于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类型的虚假诉讼罪,以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行为人虽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并未受理的,则是未遂。B项正确。虚假诉讼的主体是提出起诉方,不包括应诉方,因此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其方式仍然属于欺骗法院的三角诈骗行为,C项正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D项错误。

5、某钢厂长期将废水排人河流,严重污染环境,某县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开展立案侦查,将某钢厂负责人秦某抓获,指派鉴定人黄某对污水进行鉴定,秦某委托了辩护律师张某。案件随后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若某县法院发现鉴定意见中没有写明鉴定的水的来源,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B、若某县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黄某出庭,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C、张某不认同该鉴定意见.可以向法庭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D、若法庭同意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属于鉴定意见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发表专业的意见,专业化程度非常高,因此只要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即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鉴定人黄某对污水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中却没有注明污水的来源,这就使得该鉴定意见与本案丧失关联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A项正确。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道理很简单,鉴定意见高度专业,若鉴定人不出庭进行解释说明,法官、当事人很难理解或者信服,自然不具可采性。当然,若鉴定人系因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法庭可以视情况延期审理或者组织重新鉴定。是故,B项正确。对同一种类的鉴定意见,最多可以聘请两名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故本案中秦某向法庭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不合法的,C项错误。本题中,张某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目的是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其提出的意见也不是鉴定意见,一般只作为法官酌情参考的材料。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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