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2022年法考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8-01 08:52:09 字号

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插入模块
1课程:2022年法考『备考冲刺』,报班学习更有保障,8大讲师授课硬核取证>>
2资料:0元免费领内部《精编讲义纸质教辅,包邮寄送、精简应试、冲刺必备>>
★法考APP推荐:233网校APP法考必备APP,下载刷题>>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B.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C.应当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D.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竞合关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孟某看见村里最近经常有人收购树木且价值不菲,便起了贼心,趁着晚上将后山的树木砍倒准备去卖。在他把树砍倒还未装车时,被村里巡逻的人发现,报了案。孟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未遂)

B .乙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出租车司机免除其费用,对司机实施了恐吓行为。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 .丙随意殴打他人两次,没有造成任何结果。此外,丙还两次使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但该两次行为本身也难以评价为情节严重。因为丙的每次行为独立都不能成立犯罪,故不能认定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D .丁酒后驾驶汽车行至某路口遇民警检查。丁拒不配合检查,欲弃车逃离,被民警带至检查站内检查。在检查站内,丁推擦、拉扯民警,阻碍民警对其检查,将民警俞某警服撕破,并将其推倒在地,致俞某受轻伤。丁构成袭警罪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A错误。盗伐林木罪保护的法益是森林资源,所以只要林木被砍伐,不管有没有运走,就已经意味着森林资源被侵害,即便砍完没有运走,也应当认定为盗伐林木罪的既遂。

B正确。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那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错误。当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罪所列举的多项行为,虽然各项行为本身并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要求,但经过规范评价(而不是单纯的累加事实),可以认定行为人达到了其中一项要求时(符合其中一项的构成要件),仍然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虽然丙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强拿硬要,但是对于使用轻微暴力的强拿硬要行为,则完全可以评价为随意殴打他人。所以,可以将丙的行为规范评价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D正确。丁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了轻伤的后果,构成袭警罪。

综上,BD当选。

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16年卷二19题)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

A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故A项错误。

B项,乙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入户)论处。户主即使是警察,其当时的抓捕行为也不是基于命令和法律的履行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使任何一个居室主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故B项错误。

C项,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行政拘留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故C项正确。

D项,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依照《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

4、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0题)

A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替考试罪。

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

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

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

法考课程免费试听!0基础硬核取证!

由浅入深,精简应试→稳步锁分,直达取证

报考关注:【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法考报考信息查询

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法考备考资料免费下载

加入考试交流群获取更多福利

学习资料、活动优惠享不停

点击添加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