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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一)

来源:233网校 2022-05-12 09:15:35 字号

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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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 每题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2013年2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其家的部分耕地用于某村组公路暨银铜矿扩能提质增效项目前期工作进场公路建设。3月16日,该公路开挖至刘某家耕地时,刘某以其未获补偿款为由,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3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责令其交出耕地。3月19日,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再次到刘某耕地施工。刘某再次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县公安局有权以妨碍公务为由派警察将刘某行政拘留

B、该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以拒不交出土地妨碍国家建设为由对刘某罚款

C、该县国土资源局于3月20日可申请该县法院强制执行

D、刘某对责令其交出耕地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权。刘某不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不能进行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必须等待相对人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本题中,3月20日,刘某对征收其耕地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起诉期限显然未届满,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显然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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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终止

B、复议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复议审理期限

C、申请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中止

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42条的规定,只有在3种中止复议的情况下,中止满60日的复议才终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不可抗力中止满60日的不能终止复议,A选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款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终止,而非中止。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此D选项正确。

3、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B、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宪法》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可见A项错误。根据《宪法》第92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B项正确。根据《宪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根据《宪法》第13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可见C项正确。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可见,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C项。

4、下列有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

A、“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就是“国法”。“国法”不同于国家法,国家法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有的与民间法相对,有的与地方法相对,有的指宪法相关法。故A错误。“国法”外延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成文法),法院或法官创制的规则(判例法),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其他(如教会法)。故B项错误。“国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等)都具有强制力,但只有“国法”具有国家强制力。故C项错误。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BC。

5、小王是某盗窃案的被害人,小李是该案的证人。小王和小李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A、小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李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小王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小李无权参加庭审的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

C、小王有权申请回避,小李无权申请回避

D、小王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小李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①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权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主要区别,小王是被害人,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有权申请回避,小李是证人,其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有在作证时参加法庭审理,所以A、C两项表述正确。②之所以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是为了防止对其作证产生影响,故B项表述正确。③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全部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小王、小李均有该权利,故D项错在后半句话。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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