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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三)

来源:233网校 2022-05-07 09:43:18 字号

2022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及答案(三)

2022年法考备考刷题非常重要,233网校精选法考模拟题目,一起来检测学习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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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岀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釆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当中,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重新登记的决定不是行政裁决,故田某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A不当选。县公安局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B、C两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根据该规定,某县政府应当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故正确答案为D。

1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

A、护士在注射抗生素时没有为患者做皮试,患者因注射抗生素而死亡,但是事后查明,即使做皮试也不能查出患者的特殊反应,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护士的行为。

B、甲将水性不好的乙推入水库后离开,但是甲立即就能抓住身边的可以保住性命的木板,此时与甲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丙迅速拿走木板,导致乙溺水身亡,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丙的行为

C、甲酒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撞死了突然违章横穿高速公路的乙,死亡结果可以归属于甲的酒后驾车行为

D、机动车驾驶者甲撞伤乙后,警察立即将具有救助可能性的乙送往医院,但途中发生事故导致乙死亡,此时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①只有当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即使做皮试也不能查出患者的特殊反应,属于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行为,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护士的行为。A选项说法正确。②只有当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甲的行为结束后,介入了丙的行为,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甲的行为没有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故乙的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丙的行为。B选项说法正确。③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甲醉酒驾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但是禁止酒后驾驶是为了防止因丧失或者减轻控制车辆的能力而造成死亡结果,本案中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C选项说法错误。④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结果的发生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在警察介入之后,防止死亡结果的救助义务已经属于警察负责的领域,故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于甲。D选线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3、清末以来,中国封建法制受到内外力量的冲击而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以下关于中国近代法制的表述,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给皇权专制披上了宪法外衣.其后设立的谘议局和资政院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议会组织

B、1911年《大清现行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C、《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实施,其立法思想是“中体西用”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宪法,肯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实行责任内阁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不是议会组织,因此A项错误。《大清新刑律》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因此B项错误。《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实施,C项正确。《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因此D项错误。

14、张某出生在美国,且其父母是中国公民并定居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律,张某出生时即可获得美国国籍。2018年张某在中国殴打中国公民王某造成王某重伤,美国向我国申请将张某引渡同美国接受审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我国《国籍法》,张某不能因出生获得中国国籍

B、我国可以对张某打人事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

C、如果我国准备对张某提起刑事诉讼,则应当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

D、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的请求进行审查并由最高院复核.最终报国务院决定是否将张某引渡到美国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能够因出生获得中国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张某的父母定居在美国,且其于美国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所以张某不能够因出生获得中国国籍。国籍获得和丧失中特别注意“定居”这一因素,自动丧失和不能因出生获得国籍都有“定居”的要求。选项B错误。大家一定要注意区分国家的几种管辖权。属地管辖是在我的地盘上发生的事情我要管。属人管辖则为是我的人(一般题目中多位于国外)我要管。保护性管辖则是在别人的地盘上欺负了我的人我要管(针对加害方)。普遍性管辖则是发生了侵害全人类利益的罪行大家都能管。本案中张某打人事件发生在我国,我国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不符合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条件。注意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的行使条件。普遍性管辖可以在公海上行使,保护性管辖则不能。保护性管辖针对的是在外国损害内国或内国人利益的行为,针对的是加害方。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我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而非“应当”拒绝相关引渡请求。一定注意引渡中应当拒绝的理由和可以拒绝的理由。注意准备提起诉讼和正在进行诉讼的是可以拒绝,已经终止诉讼程序和作出生效判决的是应当拒绝。其余情形参见背诵版。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最高院决定不予引渡的,由外交部直接告知请求方即可。只有最高院决定准许引渡的,才由外交部报国务院最终决定是否引渡。也就是说最高院和国务院各有一部分的决定权。

15、甲向乙提议“收拾"丙,乙同意并与甲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使丙死亡。尸检报告表明,丙身上仅有一处伤口致使其死亡,但无法证明是谁导致该伤口。事后还查明,甲具有杀人故意,乙仅具有伤害故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果要求故意的内容相同才成立共犯,则甲、乙属于同时犯,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无论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乙都成立故意伤害罪,但甲、乙对丙的死亡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C、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将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

D、倘若坚持共犯是解决危害结果归属的观点,则甲、乙在违法层面成立共同正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①如果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那么甲是杀人故意,乙是伤害故意,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无法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属于同时犯,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任何一人。A选项说法正确。②如果认为甲乙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同正犯),那么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均需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③如果坚持共犯是解决危害结果归属问题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那么共同犯罪的成立不需要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是在不法层面成立共犯即可,责任进行单独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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