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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6月29日)

来源:卷一模拟题 2020-06-29 08:34:00 字号
摘要:含:绑架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等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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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本题考查绑架罪。 A、B选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非法拘禁行为已经被绑架行为所吸收,不再单独定非法拘禁罪。故B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不当选。 C、D选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故C、D选项错误,不当选。 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贪污罪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 A、B选项,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故A、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甲将邮政中心控制下的私人财物非法处分的,属于贪污行为,但是由于涉案金额只有0.4×500=200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毁弃邮件的,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所谓“毁弃”指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甲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将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邮局应将其退回给寄信人)当作废品卖掉,属于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故D选项正确,当选。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期待可能性,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 A选项,乙明知甲杀人,仍然应其要求为其提供伪造的证据,成立《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由于刑法仅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犯罪,即立法者在此处采纳了缺乏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不追究为了摆脱自己的罪名而伪造、毁灭证据的案件当事人的证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甲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由于乙并没有指明是谁杀死了被害人,即并没有“诬告”具体的受害人,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乙明知甲构成犯罪而对司法人员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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