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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厂为节省开支,厂长李某和副厂长王某集体研究决定,指派工厂员工宋某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化工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来源:试题答案 2020-07-07 08:20:00 字号
某化工厂为节省开支,厂长李某和副厂长王某集体研究决定,指派工厂员工宋某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化工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化工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化工厂的李厂长、王副厂长和员工宋某按照盗窃罪的的共同犯罪处罚

B.化工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化工厂的李厂长、王副厂长和员工宋某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

C.化工厂构成单位犯罪,应对化工厂判处罚金,对化工厂的李厂长、王副厂长和员工宋某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化工厂不构成单位犯罪,化工厂的李厂长、王副厂长和员工宋某也不构成个人犯罪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盗窃罪的主体。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 我国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化工厂不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同时参照2013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示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主体,但单位中的相关人员是犯罪主体,并且,李厂长、王副厂长和员工宋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们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正确,不当选,选项B、C、D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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