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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考点之犯罪的基本特征、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

来源:233网校 2020-03-02 11:27:30 字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科目核心考点是什么?一起从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网校名师乐毅老师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精讲班课程来了解一下吧,本节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科目之犯罪的基本特征、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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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征、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

第二章犯罪概说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文理的解释:(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易错点提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有多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论理的解释:(1)不法;(2)责任。从实质上说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二、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

(一)通说关于犯罪论的体系:四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二)德日刑法中关于犯罪论的体系:三阶层

1.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2.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刑法,即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行为为刑法所不允许。主流观点认为,实质的违法性就是法益侵害性。由于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杀人、紧急避险毁损财物等行为,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保护了更为重大(至少同等)的法益,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理论上,将之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根据违法阻却事由是否具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可以将违法阻却事由区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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