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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4)

来源:233网校 2023-02-04 00:00:01 字号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起来完成今日的法考回忆版真题答案刷题吧!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16、航城投资企业(普通合伙〉有甲乙丙丁四方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事务由甲、乙执行。某日,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甲乙共同决定由合伙企业为A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A公司未能偿辽贷款,银行要求合伙企业履行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无权决定合伙企业担保事宜,故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B、应当由合伙企业与甲乙两方合伙人对所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若合伙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损失80万元,应当由甲乙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D、若合伙企业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丁无需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错误。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17、2018年1月,A公司获得三年期银行贷款100万元,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9年1月,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若银行已经向A公司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则B公司无需向A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B、2019年1月,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申请,因贷款尚未到期,故银行不能向B公司主张保证债权

C、2019年1月,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申请,若B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当银行向其主张保证债权,B公司管理人可主张先诉抗辩权

D、2019年1月,A、B两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可以向A、B两公司分别申报债权,但合计申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A项正确。《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4条第一、二款: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BC项错误。《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5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故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D项错误。

18、王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刘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王某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2万元。法院经审查发出支付令。王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已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现刘某申请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法院应作出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B、如刘某申请执行20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法院应予准许

C、如刘某申请执行20万元本金,法院应予准许

D、如刘某申请执行2万元利息,法院应予准许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债务人只就支付令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及于全部请求。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债务人提出有效的支付令异议将导致终结督促程序。刘某申请的支付令,要求支付本金50万元和利息2万元不属于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王某提出已偿还30万元的支付令异议,其效力及于支付令的全部,故A项正确。

19、经常居住地在巴黎的法国人玛丽在广州工作,2020年圣诞节玛丽回国后,其饲养的宠物猫从阳台跃入邻居李某家中,被李某收留和饲养。玛丽回国后,经居地在广州的李某把猫还给玛丽,并要求其支付饲养费用。玛丽拒绝。玛丽拒绝支付该费用后,李某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李某和玛丽未约定法律适用,则从中国法和法国法中择一适用

B、如李某和玛丽约定适用德国法,应准许适用

C、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和玛丽必须在中国法和法国法里择一适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协议优先,没有协议的适用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地的法律。故B项正确。

20、张某诉王某借款10万元一案,庭审中,王某承认借张某钱,但辩称已归还,并出具了张某手书的“已收到王某借款10万元”的收条复印件,关于该收条复印件,正确的是?

A、不具有证明力

B、不具有证据能力

C、属于反证

D、属于直接证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书证原则上应提交原件,但是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亦具有证明力,A、B项错误。反证,是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本题中,王某出具的还款收条,证明的是其已经返还张某借款的事实,是本证,而不是用以否定张某借款给王某这一事实的反证,C项错误。该收条复印件能够单独的、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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