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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8)

来源:233网校 2023-01-16 00:00:00 字号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起来完成今日的法考回忆版真题答案刷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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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甲因拖欠乙汽车修理厂修理费,乙厂遂对其汽车进行留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该担保物权

B、本案可以由汽车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

C、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该汽车的,该裁定可以强制执行

D、法院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A、B项正确。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C、D项正确。

37、甲于2019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可知,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诋毁死者,基于对死者近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乙故意毁损甲的名誉,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由《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可知,死者名誉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据此可知,甲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这里的近亲属不限于配偶与子女。因此C、D项错误。

38、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些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A项不选。《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可以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因此B、D项当选。《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但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因此C项当选。

39、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请求调取的证据必须是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故A项错误。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故B、C项错误。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故D项正确。

40、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岀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该汇票仍然有效。因此A项正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B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由此可知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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