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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二

来源:233网校 2022-01-31 00:00:00 字号

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二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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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和孙立系双胞胎兄弟,2017年3月10日,弟弟孙立拿着哥哥孙新的身份证与哥哥的女友韩孟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4月2日,哥哥孙新因病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爱上了照顾自己的小护士马冬梅,二人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B、孙新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

C、法院应当宣告孙立和韩孟的婚姻无效

D、韩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和无效婚姻,为重要考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韩孟和孙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A、B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题中,孙立和韩孟二者并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故C项说法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重要考点。①《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成立本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必要条件之一是“饲养动物固有危险实现,动物自主实施加害致人损害”,如狗咬人、鸡啄人、牛践麦等。本题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原因在于:第一,狗坠落致人损害,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实现”;第二,狗坠落致人损害,不属于动物“自主”加害。因此,该狗饲养人王某不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②《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可是,本题并不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因为坠落的狗既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因此,本题情形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本题所述情形之规范,现行法存有漏洞。③但是,本题所述情形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因为,宠物狗坠落给赵某造成损害,与建筑物上搁置物(如花盆)坠落给赵某造成损害,衡诸《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范意旨(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物品自建筑物坠落致人损害),在要件事实上具有类似性(均为坠落的物品,基于其质量及运动当量造成损害),基于“类型情况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可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填补法律漏洞。④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的法律效果是,对赵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李某承担物件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张某(疏于看护管理宠物狗)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李某承担责任后可向张某追偿。或者根据当前的通说观点,由李某与张某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张某承担最终责任。故A、D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为重要考点。首先,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故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民法典》第422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因此,30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故B、C项表述均错误,当选。最后,丙公司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使乙公司(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公司所有。因此,丙公司当然有权转让其办公用房。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小学生小刘(12周岁)邀请好友小崔(10周岁)和小冯(11周岁)前往学校旁的饭店吃饭。席间,小崔和小冯醉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斗。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结果小冯将小崔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小刘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小冯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C、饭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小冯的父母和饭店应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监护人责任和安保义务人责任,为重要考点。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小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小崔打伤,小冯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刘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饭店老板孟某见到小冯与小崔打斗而未上前制止,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小冯的监护人和饭店并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无效

B、2016年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内容有效

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2015年和2016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内容本身并没有无效事由,因此均有效,只是因为甲撤销了两份公证遗嘱,该两份遗嘱最终不生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根据题干交代的案情可知,2018年前甲所立的遗嘱均撤销。因此,最终应由戊继承甲的全部遗产,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故C错误,D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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