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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2)

来源:233网校 2021-06-18 09:22:59 字号

6、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适用辩论原则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审判程序中,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故A项错误。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样化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辩论权,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行使辩论权,故C项错误。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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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B、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重庆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A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8、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三签发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B、李四信用良好,可以签发空头支票

C、王五签发的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支票无效

D、赵六签发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票据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因此A项正确。《票据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因此B项错误。《票据法》第90条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项错误。《票据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因此D项错误。

9、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的权利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方行使的,而甲是先履行方,所以不能行使,故A项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双方履行顺位相同时才能适用,甲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C项中的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与题目无关,故C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题中甲有理由认为乙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足以危及债权,故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故D项正确。

10、李某和赵某的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判决作出后,向双方送达文书时,下列送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向李某送达时,李某不在家,由赵某代为签收

B、向赵某送达时赵某拒不签收,法院将文书贴在赵某家门口,拍照录像后产生送达效力

C、通知双方到法院领取文书,到达法院后李某拒不签字,则未完成送达

D、多次送达未果,法院工作人员到李某常去的朋友王某家找到李某,李某仍然拒绝签署,法院拍照录像后视为直接送达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一般情况下,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收受法律文书,但如果互为双方当事人,则不允许代对方收受文书,故A项错误。留置送达中法院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受送达人工作、生活的场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故B项正确。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在现实中,大量的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后,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可视为完成直接送达。故C项错误。受送达人在住所地以外,可以对其进行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李某仍然拒绝签署,法院拍照录像后视为留置送达而不是直接送达,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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