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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真题汇编(二)

来源:卷二真题 2019年11月12日 字号

1、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通大公司可以向李某提出付款请求,也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还可以向李某、王某同时提出付款请求。

2、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真题】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选项A错误。张某的查账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案中,张某持股只有5%,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选项C错误。红叶公司应当自张某提出书面查账请求之日起15日内对是否允许查账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其无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选项D正确。张某同时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且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可据此认为张某的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3、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真题】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题中文某已经实缴了一部分出资,而剩余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所以文某的出资符合章程规定。文某以其在甲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乙公司,不存在权利瑕疵。

选项B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真题】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选项A错误。应当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

选项B错误。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C正确。股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因此,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所持股权的50%即可,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选项D错误。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

5、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2014真题】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真题】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据此可知,清算以解散为前提,而贾某的退伙不会导致该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无须清算。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真题】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选项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据此可知,重整期间的截止点是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

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据此可知,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租期已届至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

8、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真题】

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

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

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丁的保证不能附条件。

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据此可知,丁与丙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戊可直接向丁请求付款。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据此可知,丁对戊付款后,可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权。

9、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真题】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无权代理、票据的文义性与无因性。

选项A正确。在甲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乙可以以非本人所为进行抗辩,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B、C错误。票据签章具有独立性,票据流转具有无因性,丙银行、丁一旦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签章,就要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D错误。甲未在票据上签章,甲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0、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真题】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证券发行。

选项A错误。《证券法》第10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据此可知,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依法非公开发行。

选项B错误。《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据此可知,发行人不能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聘请保荐人。

选项C错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就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了,在公司成立之后向投资者交付股票。

选项D正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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