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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9年法考民诉法知识点:诉的要素、诉的分类和反诉

作者:233网校 2019-08-29 14:04:00 字号
摘要:诉的要素、诉的分类以及反诉一直是民诉法的高频考点,你真的掌握了吗?来看看吧!

一、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诉的主体

当事人。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理由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意:

1.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请求。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3.诉的主体≠诉讼主体。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


二、诉的分类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

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

给付财物之诉

 

给付特定物

给付种类物

给付行为之诉

 

积极给付之诉(作为)

消极给付之诉(不作为)

(三)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又称形成之诉。

注意事项:

1.判断诉的分类的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2.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但只要出现了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就只能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三、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特征

 

 

主体特定

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

请求独立

反诉独立于本诉而存在,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目的对抗

反诉≠反驳

提出条件

 

 

 

主体条件

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时间条件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管辖条件

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牵连关系

本反诉之间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注意事项:

1.本反诉之间要求具有牵连关系,但不要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反诉与反驳存在本质差异。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而反驳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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