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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证人出庭

来源:卷一模拟题 2014年1月25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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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在外地临时出差时目击乙强奸的作案过程,并且其实唯一目击证人。请据此回答第55-57题。 
  1.【简单】甲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
  A.交通费
  B.住宿费 
  C.就餐费 
  D.误工费
   2.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证人、鉴定人、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B.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C.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
  D.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3. 【真题难度】如果甲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及甲的救济途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为甲是唯一目击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甲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到庭
  B.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经院长批准,除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C.如果甲对罚款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如果甲对拘留不服,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所以ABC选项当选。 
  该条第2款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所以D选项不选。 
  【陷阱分析】按照刑诉修改一读稿,四个选项均当选,但是二读稿和最后的通过稿中都将“误工费”去掉了,因为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出庭作证,刑诉法规定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把“误工费”从司法机关补助项中拿掉,这避免了有工作的人获得双份误工费,也避免了没有工作的获得误工费。 
  2.【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以A选项错误,三个条件同时必备,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A选项只具备了两个条件。2 j4 q+ S+ A( E7 B$ b. b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也即人民警察应当出庭作证,也要满足三个条件。
  该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不是由法院强制其出庭作证,这是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后果的不同之处。
  【陷阱分析】关于证人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学者对它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他们分别包括两种情况,有的认为两个条件或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本题采用的是后者的观点,这也是刑诉修改的最主要负责人陈光中老先生的观点,命题人陈卫东老师和陈老先生的观点一致,但是另一个命题人宋英辉老师持前者观点。我们几位老师也电话沟通过此点,大家一致采用后者观点。
  这样一来,便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不同,该款的内容是: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希望大家在看其他资料是能注意这样的内容。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改为“可以”便正确了。本项“甲是唯一目击证人”即是陷阱…… 
  该条第2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BCD三个选项均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考查法院对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处罚与对违反法庭秩序人的处罚的不同以及对证人拘留适用的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194条即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救济。该条内容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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