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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审查起诉

来源:卷一模拟题 2014年1月27日 字号
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模考估分
  1.【真题难度】吴安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简单】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了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的逮捕证
  C.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3.【真题难度】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的,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陷阱分析】A选项所考的新刑诉法第170条,一定是很受命题老师青睐的条文,因为类似条文已经有多次考查。
  B选项,公检法机关衔接之处是命题的重点,比如交叉管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补充侦查等。 
  C选项,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并且类似这样规定的法条有多个,记住了一个,也就掌握了其他,因为他们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D选项,是这次刑诉修改的重要内容,如果有考生对原刑诉法掌握的比较扎实的,那就要学会忘记过去了。就12年刑诉考题来说,原刑诉法内容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绊脚石,能对新内容有精准的记忆,也就能轻松搬开这个绊脚石。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陷阱分析】刑诉法38条的规定是本次刑诉修改的重点修改点,这扩大了阅卷的范围,对保障辩护人权利具有很大作用。此题考的相对简单。
  3.【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选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选项为本题修改内容,原刑诉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C选项注意和新刑诉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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