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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诉法考前狂背考点(9):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20-09-11 15:10:48 字号

一、起诉条件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被告正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被告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即可。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具体条件
重复起诉 ( 一事不再理)

(1)前诉正在审理或裁判已经生效

(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4)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禁诉期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1)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外:

(1)被告起诉离婚的,不受限制;

(2)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受 6 个月 限制;

(3)超过 6 个月,无论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原被告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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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予受理的案件

应予受理的案件
具体条件
作新案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再次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被告下落不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 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撤诉与缺席判决

主体 情形 处理方式 后果

(1)原告 

(2)有独三

主动撤诉(提交撤诉申请书) 撤诉

(1)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可重新起诉

(1)不预缴诉讼费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按撤诉处理

(1)被告 

(2)未准许撤诉的原告 

(3)无独三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已经实体判决, 不准重复起诉

实战演练

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

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

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

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

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查撤诉的处理。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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