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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带你过法考:法理学基础概念汇总,赶紧加收藏!

来源:理论法 2020-07-30 11:48:00 字号

一、法的本体

1.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法律和道德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承认法律和道德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3.法律的明示认可:是指立法机关认可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律的默示认可:是指司法机关认可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5.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的影响。

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于社会整体的影响。

7.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指导人们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一定行为的作用。

8.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9.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10.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11.价值位阶原则:在高位阶价值和低位阶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牺牲低位阶价值。

12.个案中的比例原则:指在具体个案中,司法者需要权衡具体价值的优先地位,具体权衡,综合考虑,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程度。

13.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14.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15.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引起的结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16.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

17.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的条文。

18.授权性规则:是指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19.义务性规则:是指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类型。

20.确定性规则:是指任务已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21.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22.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23.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24.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26.具体法律原则:是指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27.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如罪刑法律原则等。

28.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29.绝对权力和义务:是指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物权。

30.相对权利和义务:是指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债权。

31.法律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32.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33.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且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34.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法律体系:要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6.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法律一旦存在,就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再是任意作出的,而是要受法律标准约束的。

37.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38.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39.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40.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

41.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是社会关系参加者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4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4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和现象的总称。

44.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45.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法的运行

1.证成:是指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和过程。

2.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有逻辑地推导出来的过程。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导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2.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一般包括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的形成和法律渊源上的判断。

3.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4.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5.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6.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7.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依据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依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依据解释的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8.法律漏洞:是指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立法者无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都事无巨细的作出规定,所以可能会出现应当调整的事项在法律中未做明文规定的情形。

三、法的演进

1.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2.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态度、心理的总称。

4.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由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5.外源性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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