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限期内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划拨有价证券
B、责令进行整顿
C、划拨账户资金
D、冻结账户资金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参见教材P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