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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期货公司

一、期货公司的设立
期货公司是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
流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6个月内,审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期货公司业务
1、实行许可制度。
2、业务类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3、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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