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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四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近三年分值统计
2017年6分;2018年6分;2019年3分

考点笔记
一、现场消防管理
1、施工现场消防的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包含防火安全措施内容。
(2)现场应明确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施工现场动火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程序,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无动火证不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无监护人不动火)
(3)施工现场严禁工程明火保温施工。
(4)房屋建设过程中,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同步设置,与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差距不应超过3层。
(5)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且应从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上端接入,保持不间断供电。
(6)临时消防系统的给水池、消防水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应设置醒目标识。
2、施工现场动火等级的划分
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2.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3、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若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当时当地)
4、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的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消防专用的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盛水桶(池)、消防砂箱等器材设施。
(2)临时木工加工车间、油漆作业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3)仓库、油库、危化品库或堆料厂内,应配备足够组数、种类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保证消防水源充足,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必须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5、施工现场灭火器的摆放
手提式灭火器应使用挂钩悬挂,或摆放在托架上、灭火箱内,也可以直接放在室内干燥的地面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宜大于0.15m。
6、施工现场消防车道
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1)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设置回车场外,还应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要点
(1)现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现场出入口应设大门和保安值班室,大门或门头设置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车辆和人员出入口应分设,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设置闸机。建立完善的保安值班管理制度,严禁非施工人员任意进出。场地四周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围挡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沿场地四周连续设置。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2)现场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3)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在建工程内、伙房、库房不得兼作宿舍。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宿舍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m,且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4)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5)现场应设宣传栏、报刊栏,悬挂安全标语和安全警示标志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宣传。
(6)夜间施工前,必须经相关机构批准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实施要点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7d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夜间施工的(一般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2)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产生的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河流、湖泊、池塘。
(3)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4)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5)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6)现场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7)除有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外,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四、临时用电、用水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否则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使用前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
2、现场临时用水管理
(1)现场临时用水包括生产用水、机械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2)消防用水一般利用城市或建设单位的永久消防设施。如自行设计,消防干管直径应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3)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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