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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近三年分值统计
2017年5分;2018年5分;2019年5分

考点笔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部分,而且又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工程总包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交底、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争议与诉讼、合同分析与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则是:
1.依法履约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调合作原则
5.维护权益原则
6.动态管理原则
7.合同归口管理原则
8.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原则
9.统一标准化原则
一、施工合同的组成与内容
1、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二、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1、施工合同谈判
(1)合同条款
①合同价款需明确是否含税、税款总额、税率、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⑨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合同的履行
2.1项目部应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合同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②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必要时,经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认,重大的合同变更须报企业负责人签认。
③经业主签认,形成书面文件。
④组织实施。
3、合同缺陷的处理原则
对于生效后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协议补充
补充协议应成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总承包合同的应用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建设单位在法律允许条件下进行的专业分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否则无效),总承包单位需要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施工能力等提出书面意见进行确认,对不能承担专业分包工程者使用否决权。
四、分包合同的应用
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①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②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③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3、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件
3.1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2专业分包人的工作:
(1)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注意对比劳务分包)
4、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4.1工程承包人义务:
(1)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注意对比专业分包)
(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4.2劳务分包人义务:
(1)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2)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五、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
1、合同变更
1.1变更权
(1)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2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4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3)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5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前提条件(补充)
(1)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1.6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补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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