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干货笔记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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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2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7大类)

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1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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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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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3.1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3.1.1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3.1.2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分)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2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依法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2.1项目经理部

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2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3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2题左右)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2代理的种类

1.2.1委托代理

(1)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有数人的,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2.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1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1.1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各对各的指示负责)

3.1.2被代理人不同意的转委托

(1)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

3.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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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表见代理

3.3.1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有效)

3.3.2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可追偿)

3.3.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本人承担责任。

3.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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