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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管理精讲班讲义: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职能

来源:233网校 2017-07-12 09:25:00 字号
摘要: 以下是233网校提供的2016年【精讲班讲义】一级建造师管理考点: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职能,习题班、冲刺班后期将在APP进行独家放送,敬请关注!

1Z204071  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职能

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点击查看: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精讲班讲义汇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该规定;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该规定。

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职权

(一)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二)政府质量监督的职权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政府质量监督的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一)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为233网校2016年精讲班课程讲义,若与2017年教材内容有冲突请以2017年教材内容为依据。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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