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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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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K420012掌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一、工程施工招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对于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在投标文件里做出安排,并在总承包合同里做出约定;对总承包合同约定外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另行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不允许将主体结构或关键项目进行分包。
  2.专业工程分包应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分包应在50万元以上,且应公开招标,并将分包合同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应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范招标行为。
  4.不得对投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5.采用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或认可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编制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
  1.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时,应明确评审标准、评审办法、合格条件及合格申请人过多时的选择方法。
  4.应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在建工程的审查,严格执行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担任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规定。
  5.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应注重投标人的同类工程业绩及履约评价。
  二、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编制程序
  5.拟定合同主要条款
  一般施工合同均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协议书三部分,招标文件应对专用条款中的主要内容做出实质性规定,使投标方能够做出正确的响应。
  6.确定招标工作日程
  合理制定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日期。发标和投标的最短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d。
  (二)发布招标公告
  1.通常采取在媒体、行业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2.发售标书。
  3.组织踏勘现场。
  4.澄清招标文件和答疑。
  5.开标。由投标方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姓名、投标价格。
  (三)评标与评标程序
  1.用计算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应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技术部分的权重不得高于40%,报价和商务部分的权重不得少于60%。
  4.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最大程度地削减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5.对于明显偏高或偏低的评分,可要求该评委当面说明原因。
  6.对于技术较为复杂工程的技术标书,应当暗标制作、暗标评审;
  7.依据评分,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四)定标原则与方法
  1.接到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选取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违规被取消中标资格,则选取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3.如果前三名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或因违规被取消中标资格,则应重新组织招标。
  (五)合同授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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